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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致在校大学生的一封信
发布日期:2015/08/29 点击量:

同学们:

你们好!2016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开始了。参保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结束。逾期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,当年将不予办理。

根据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〈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豫政办【2009】126号)精神,我市开展了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,这项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爱,是解决城镇居民“因病致贫,因病返贫”的重要举措。国家今年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参加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,我市也大幅提高了大学生医保待遇水平。

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,为城镇居民特别是大学生提供了有效的医疗保障,解除了大学生家庭的后顾之忧。大学生人群主要依靠家庭提供医疗费用,如果没有医疗保险,一旦得了大病,家庭往往难以承受。我们常在电视、报纸等媒体上看到一些患病学生家庭陷入困境的消息,我市媒体也报过一名学生患上白血病,因无钱治病,学校向杜会呼吁募捐的消息,但是募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我们需要用一项制度来保障你们的健康成长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,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,学生医保费用由财政出大头,并由政府组织实施,决不是乱收费,请你们放心。请同学们积极参加。

一、筹资标准 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70元。根据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发〖2015〗11号文件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汴人社〖2015〗174号文)规定个人缴费调整为90元,财政补助380元;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(一、二、二级)的学生,个人不缴费,其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负担。

二、医保待遇 2016年参保学生享受住院报销和门诊待遇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。

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支付比例为60%。具体病种包括:恶性肿瘤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异体器官移植、血友病、慢性糖尿病并发症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支架术后、精神分裂症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阻塞性肺气肿、心衰。

参保学生经诊断需住院医疗的,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,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。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,个人承担的部分,由个人用现金支付;医保基金应支付部分,由定点医院机构计帐,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。一、二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、600元、900元;一、二、三级定点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85%、75%、65%。

参保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,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。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(l.8万元)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:l.8万元-5万元(含5万元)支付50%,5万元-10万元(含10万元)支付60%,10万元以上支付70%。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。

三、注意事项

正常住院报销所需提供的资料、外转住院程序及所需资料、假期及外出实习住院所需资料等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在校大学生按学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,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,每年在规定时间办理一次。

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,是家庭的寄托和希望,为了使你们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,为了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,还需要你们的理解和支持。我们全体工作人员也满怀信心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,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!

参保咨询电话:0371-23381687 (节假日休息)。

转诊报销咨询电诏:0371-23381672 (节假日休息)

开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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