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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大学关于印发《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/10/13 点击量:

 

河 南  大  学

关于印发《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管理

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
 

全校各单位:

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

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

 

随着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,学生出国(境)学习人数逐年增加。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国际化培养战略的协调有序开展,不断提升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质量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选派学生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,通晓国际规则,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

第二条 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(以下称国际交流处)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财务处和拟派出学生所在单位等负责学生出国(境)申请的受理、派出、管理和学分互认等工作。

第三条 留学的国(境)外高校须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所公布的高校。

第二章 第三方教育机构要求

第四条 第三方教育机构是指独立于高等院校之外的合法组织,在两校交流合作中起纽带作用,并能提供专业的教育服务。

第五条 第三方教育机构在我校开展的学生项目或其他教育项目,外方院校或科研机构须与我校签订友好合作协议,所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应明确收费明细,并能够开具正规发票。

第六条 第三方教育机构在我校开展的留学项目,须与相关学院达成合作意向,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开展。未经学校同意,第三方教育机构不得在我校及我校网站上进行留学宣讲活动。

第三章 项目类别

第七条 留学一般指赴国(境)进行学习,分为短期或长期(从几个星期到几年)。留学项目主要包括交换生项目、自费留学项目、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,以及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留学项目等。

第八条 交换生项目包括校际、学院和科研机构等之间开展的交换生项目。

第九条 自费留学项目主要指跨国(境)双校园连接式培养,学生在双方高校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。

第十条 短期出国(境)进行学术交流主要指参加学术会议和以学术交流为目的短期交流等,为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和学习先进的实验技术。

 

第四章 申报条件

第十一条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生、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,具有中国国籍;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;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,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;身体健康,体育成绩达标。

第十二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,学习成绩优异,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,能很好地适应国(境)外生活。

第十三条 外语水平较高,达到外方大学教学要求。

第五章 申请流程

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出国(境)学习前,须征得家长同意和导师同意(研究生),并填写《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留学审批表》,提供相关材料,交所在学院审核。

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学生的出国(境)申请材料,协助学生选择专业和课程,并制定学习计划。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,并经分管教学的院长(主任)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(本科生)或研究生院(研究生)审批,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存档备案(审批表原件),同时本科生报教务处,研究生报研究院备案(审批表复印件)。

第十六条 申请出国(境)学习的学生须签《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承诺书》。

第六章 学校责任

第十七条 学生派出单位和教务处(本科生)或研究生院(研究生)负责学生在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工作。

第十八条 学生赴国(境)外学习前,应选择相同或相关专业,所在学院认可后方可出国(境)留学。

第十九条 出国(境)留学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,学校不再收取其留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。

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所修学分。学生所在单位应协助学生进行学分认定申报工作,教务处(本科生)或研究生院(研究生)负责学生在国(境)外所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(境)留学期间,所在单位应该保持与学生联系,加强对学生的服务和管理。

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书面同意,擅自变更在国(境)外的就读学校或专业的学生,学校有权决定将不再授予其河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。

第二十三条 取得河南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条件如下:

学生达到国(境)外大学毕业要求并取得学位证书(毕业证书),我校认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并授予河南大学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。

学生因未达到国(境)外大学毕业要求或提前结束学习而未能取得国(境)外大学学位证书(毕业证书),申请回校继续完成河南大学学业者,根据学校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七章 学生责任

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出国(境)前,应详细了解所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以及国(境)外大学的教学计划,明确在国(境)外大学期间应选修课程的名称、授课内容等,然后在院系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拟订在国(境)外大学期间的学习计划。

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国(境)外大学选修的课程应及时反馈给所在学院,学院可根据培养方案调整学生的选课内容。

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出国(境)前须前往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或相关手续。

第二十七条 学生出国(境)前须购买海外人身意外险及医疗保险,购买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。学生应将其购买的海外人身意外险及医疗保险凭证的复印件(各一份)提交学校备查。

第二十八条 学生抵达国(境)外学校后应第一时间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,以便接受使领馆的管理和服务。

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国(境)外留学期间,每学期应向所在学院寄送成绩单和学期总结,报告学习情况。

第三十条 学生在国(境)外大学留学期满回校后,应立即办理报到等相关手续。

第三十一条 在国(境)外大学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校,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校者,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前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,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。

第三十二条 在国(境)外大学所修课程的成绩须经外方大学证明或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。

第三十三条 留学一学期(含)以上的学生享有学校对于出国(境)学习的资助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学生赴项目内国外大学学习不在此资助范围。因个人原因未完成申请项目的学生,学校将收回资助。

第三十四条 出国(境)学习的学生回校后自愿参加学校的“三评”,平时成绩按优秀学生顶格计算,课程成绩按转换的成绩计算。

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,留学一学期(含)以上的学生,优先获得推荐保送研究生的资格。

第三十六条 鼓励学院、导师资助学生出国(境)进行交流学习,在国(境)外学习的资助标准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未尽事宜由学校授权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。

河南大学学生出国(境)审批表

姓  名

性     别

出生年月日

学 号

在读学历/

专业/年级

  /   /20_ _

出国(境)时间

年  月  日

至 年  月  日

前往国家/

地区

前往机构(项目)名称

出国(境)任务

经费来源

政治面貌

户口所在地

电话

(手机)

电子邮箱

本人申请

(可另附页)

 

 

签 字:  年 月 日

家长意见

 

 

签 字: 年 月 日

 

家长手机号:   电子邮箱:

导师意见

(研究生)

 

 

签 字: 年 月 日

所在学院

推荐意见

 

 

负责人: (盖章)   年 月   日

研究生院/教务处审核意见

 

 

负责人:  (盖章)   年 月   日

国际交流处

备案意见

 

 

负责人: (盖章)   年 月   日

备注

注:学生层次指本科、硕士/博士研究生。本科生到教务处审核,研究生到研究院审核。

 

 

主办:国际交流处 督办:校党政办公室

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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